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以任何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2、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购置金额单件在1千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品均列为“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单件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常务编委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才能进行。
3、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社会团体组织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4、各个部门公用的财产,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不得乱拿乱用,更不能化公为私。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办公用桌、椅、设备仪器等)都要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专管员,并要查明原因。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爆、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
6、如有人员工作调离时,必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由移交人、接收人、固定资产专管员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专管员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变更资产记录。
7、固定资产必须定期实地盘点,年度终止前需由综合部组成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8、严格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和转让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总额3万(单件在3千)以内,由秘书长(专委会主委、杂志社负责人)签批;总额5万(单件在5千)以内,由理事长签批;总额超过5万(单件超过5千元),需经省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财务人员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