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药》编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医药》是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徽省药学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医药综合类专业学术期刊。《安徽医药》内设综合部、编辑部、广告发行部,负责安徽医药杂志社日常工作。为不断提高办刊水平,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徽医药》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
第二条 编委会的工作目标是努力使《安徽医药》成为全国医药综合类期刊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一流权威期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编委会在安徽省药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编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执行主任一人,以上人员的产生,由安徽医药杂志社提名,《安徽医药》编委会审议,报安徽省药学会批准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安徽省药学会及安徽医药杂志社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安徽医药》编辑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和完成编委会的各项工作以及协调和联络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在安徽医药杂志社。
第六条 编委的组成:由具有医药专业背景、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医药监管经验和能力并热衷于杂志发展的监管领域的部分领导;具有熟悉医药监管方面法律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
第七条 编委的产生:依据编委的条件(第十七条),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安徽医药杂志社审查,根据专业、年龄、地域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名,经编委会审议,报安徽省药学会批准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安徽医药杂志社直接提名。
第八条 编委会成员一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如因编委工作变动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增减编委,由安徽医药杂志社提名报安徽省药学会理事长(编委会主任、主编)批准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编委会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的变动,由安徽医药杂志社提名,提请《安徽医药》编委会审议,报安徽省药学会批准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方可执行。
第九条 编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编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编委会职能
第十条 根据党的科学技术政策和“双百”方针,讨论制定杂志的编辑方针和办刊方向。
第十一条 研究和解决杂志工作中的各项重大事宜。商议本刊有关事宜及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选题建议及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为编辑部出谋划策,协助做好审稿、组稿、约稿、宣传、发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和修改安徽医药章程;
第十四条 选举和罢免编委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议安徽医药杂志社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编委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编委的条件
1.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造诣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科研成果丰硕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2.工作积极,专业知识丰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具有丰富医药监管经验和能力并热衷于杂志发展的监管领域的监管人员;
4.精通和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法律专家。
第十八条 编委的权利
1.在《安徽医药》内文显著位置刊登编委的名字;
2.在《安徽医药》网站上展示编委的业绩及风采;
3.编委每年可免费获赠1套《安徽医药》,以方便对本刊编辑部工作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意见和进行监督;
4.编委会委员可获得由安徽省药学会及安徽医药杂志社颁发的资格证书;
5.编委会委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同等条件下能优先在本刊发表论文;
6.编委会委员能够优先获邀参加编委会组织的各种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7.编委会委员直接进入安徽医药杂志社的审稿专家库并享受本刊审稿专家的一切权利;
8.享有杂志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编委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编委会决议,积极完成编委会交办的工作;
2.研究国内外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提出期刊选题建议;
3.熟悉本刊的规章制度,为刊物的发展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4.积极推广发行《安徽医药》,积极为本刊组稿、审稿,积极推荐优秀论文。两年内没有任何以上行为,自动解聘(常务编委以上除外);
5.积极参加安徽医药杂志社举办的各种活动。常务编委以上三次、编委两次无故不参加,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6.编委会委员(常务编委以上除外)必须在我刊稿件处理系统平台上注册为审稿人并承担审稿专家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编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编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