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PharmaceuticalAssociation,缩写为A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安徽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坚持独立自主、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全省各市级药学会称各市药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冠名和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国内外各地区药学学术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密切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有关的科技评估、人才培训、省级科技奖励推荐等事项,组织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科学论证和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八)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的章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与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所在地市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市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资料。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入会申请的市药学会或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市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协商(选举)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的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得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个人理事。有学术成就,作风正派,热爱本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理事一般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八)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九)审议表决名誉理事人选;
(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
(十一)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参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只能兼任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届中调整理事,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顾问若干,指导本会工作。曾任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因年龄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已不从事药学工作的,经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团体会员、市药学会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九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